- 杜维超;
中国法学界存在对国家主义法律观的排斥倾向,从而忽视了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对社会权利关系进行干预的必要。应当引入埃利希的"干预规范"概念,以将干预社会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区分与维护既有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基于对中美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建构干预规范的功能模型,该模型有三个变量:国家因素、社群因素和权利关系因素,三个执行阶段:定向阶段、干预阶段及反馈阶段。各阶段中变量发挥着综合作用,影响干预规范的功能发挥及最终效果。
2015年02期 v.1;No.2 54-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K] - 王琦;董鹏;
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利益冲突是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一个文明、理性和法治的社会,应当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解决纠纷。在当代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法治化背景之下转变观念,包括从维稳到维权、从为权利而斗争到为权利而沟通、从为维护私益到为维护私益与维护公益的有机结合、从过分依赖诉讼到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并举等方面观念的转变。促进与形成纠纷化解机制法治化,必须强化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推动纠纷化解机制的便利化和世俗化,规范和完善现行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5年02期 v.1;No.2 63-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K] - 王鹏;
在考察法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选举制度以及普选在法国演变历史的基础上发现,一方面,普选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会因国别的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另一方面,法治是实现普选的根本保证,这对解决当前香港普选问题有重要启示意义。香港应循序渐进地建立普选的"个别化模式",并应通过法治手段解决普选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2015年02期 v.1;No.2 68-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K]